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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又只能是村干部去搞贷款或者集资上项目,后

    来演变为如今这些“工业化社区”。1985-1986年周其仁、杜鹰等人的调研报告明

    确指出,这部分集体贷款投资建立的高负债项目之所以还能够盈利,主要原因是占

    本村集体土地不付款,很大程度上是土地收益转移形成企业利润和资产;亦即,乡

    镇企业是以土地进行原始积累。国家的5部法律:《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

    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土地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因

    此,企业创办时无偿占有的社区土地,应该属于全体村民对企业的初始投资;无论

    后来增值形成多少资产,其属性不变。

    据我所知,华西村界内原有土地已经被社区工商业全部占用,所形成的生产、

    生活性资产,当然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如果没有大多数村民同意,任何个人无

    权得到社区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

    二是乡镇企业应支未支的劳动力保障和福利,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最初时段里,

    劳动力几乎是无偿投入的,况且不支付任何社会保障。而在城市里,即使不计算过

    去十分普遍的“城市企业办社会”开支,仅按照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企业如果要

    给一个劳动力建立社保,最低开支需要占工资成本的38%,最高的超过50%。由于

    乡镇企业创办时期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应支未支的劳保福利大约占企业创办投

    资的30%。

    正是由于类似华西村这样的乡镇集体企业资产中隐含有“社区土地资本化”和

    “未支付的劳动者福利转移”,其收益才大量用于敬老院、学校、医院和其他社区

    公共开支。

    三是税收与金融方面的国家政策优惠。乡镇企业创办靠的不是企业家投资。因

    为,80年代在农村还没有谁形成有规模的资金,国家的金融机构也没有个人贷款,

    农村创办企业资金都是乡村集体贷款;后来才有乡村集体担保贷款,风险也由集体

    分担。1986年推进农村企业改制试验时就有企业家提出,还了乡村组织转移到企业

    的贷款和利息之后,形成的企业资产全是我的。当时乡村干部的回答是,你个人根

    本贷不到款,客观上也不可能以你的名义投资和还款!更何况80年代持续通货膨胀,

    资金的市场利率和银行利率之间至少有10个点的利差,得到贷款就直接占有利差,

    这个利差也留在企业了。吴敬琏老师曾经算过这个账,一年的利差就有3000多个亿。

    国家对乡镇企业长期实行“免三减二”的税收政策,5年减免之后,大多数按

    照销售额的1%纳税。这些税收优惠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才逐渐取消。这部分未

    交纳的税也留在企业里,形成企业资产。如果与城市企业比较计算,这部分政策优

    惠形成的资产,在企业创办初期占至少10%。当年政府给政策优惠的根本原因是乡

    镇企业替代政府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无论企业改为私有制、为利润最大化裁员,

    还是个人分配企业资产,只要不以解决就业为目标,就应该交回享受政策优惠形成

    的资产。

    以上企业非个人化的资产形成,主要来源于农村社区,在集体经济发达地区一

    般应该占企业资产70%以上,这决定了其社区成员共同所有的基本属性。

    事实上,现在很多以集体经济为名的农村社区长期存在的客观条件,实际上主

    要是能够以大大高于农业的工商业收益维持社区公共开支和内部福利。

    正是由于乡镇企业的资产来源,更多地是占有本社区内部的土地资产和劳动力

    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和一般的公司法所界定的有具体投资人的城市企业资产来源不

    同。有鉴于此,我认为它们基本上是典型的“工业化社区”。

    二、历史条件:社区共有制资产的形成

    如果从资产的形成过程看,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也是80年代的客观情况造成的。

    其一是在生产队这一级或者在少数“大队核算”的地方,当时那些社队工业设

    备资产自身的特性,不可能像土地那样在推行大包干时分配到户。使得部分社队将

    原有队办企业相对完整地在80年代最初的改革中保留下来,这样,全国原460万个

    生产队、78万个大队中,大约有4‰的社队保留了集体经济。

    其二是大队这一级(行政村)城市郊区或发达地区扩张需要占地,1985年撤队

    建村以后只有行政村有一级市场土地出让权,征占这些土地支付的补偿款形成了一

    部分行政村(大队)所有的资金,那些没有分配到户的资金大都转化为生产性投资,

    形成了城郊型的,或者是城市工业辐射的集体经济。

    可见,以集体经济为名的乡镇企业,其中包括华西村、南街村等,其资产形成

    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其三是类似苏南、浙北在乡镇这一级的集体经济(以上两类情况主要是在村以

    下,苏南、浙北则在乡镇搞了大量集体企业)。这首先是得益于江浙在中国百年工

    业化进程中成为工商业集中的地区,解放后转化、发展为资本雄厚、结构完整的国

    有工业,无论所有者属性如何,产业资本形成之后都必然扩张;国营企业对制度相

    同的乡镇一级扩散的“交易成本”显然低于对村级以下。其次是改革前苏南社队经

    济比较发达,而农村大包干期间的财产关系变化发生在大队以下,几乎完全没有触

    动到乡镇(公社)级的资产。因此,在江浙的乡镇这一级的社队企业资产就变成实

    际上归乡镇政府所有。80年代有领导视察苏南时就明确过,此类企业是“地方政府

    小国营”。

    由于这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办企业,与村以下情况根本不同,改制前后都是政府

    官员与企业家分享资产收益,一般与农民无关,故不在本文分析的范围内。

    三、理论误区:乡镇企业改制中两个对立观点的误导

    在乡镇企业改制上,当年理论界互相对立的两个极端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如今

    有话语权的人,大部分没有参与过80年代改革,盲目照搬国外的观点套用到农村问

    题上,往往也是错误的。

    误导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重大错误之一,是有人把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照搬到乡

    镇集体企业改制上,强调企业家对经营风险的担当,这在我国农村大多数以集体经

    济为名的工业化社区的原始积累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因为那时,客观上并不具备

    企业家为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条件。

    一是那时农村企业连破产的说法都没有,多年来以乡村公共组织名义贷款造成

    的投资失误,形成银行不良贷款,实际上没有人承担责任;尤其在村以下,能够对

    乡村基层执行法律的可能性太低。

    二是农村企业即使停产,或者遇到产品卖不出去,就堆在仓库里,什么时候卖

    出去什么时候算,老百姓回家种地。客观上是土地承担了乡镇企业的保障功能。杜

    润生老先生1988年就讲,大包干以后土地实际上既有社会保障功能,又有生产功能。

    我们的政策怎么能够把这两个东西分开呢……15年过去,犯了那么多照搬造成的错

    误,这个中国特色的“土地双重功能”观点仍然不被主流接受。

    恰恰由于土地承担了保障功能,无论企业家还是乡村干部,大多不支付失业保

    险金,更不会像城市那样给乡镇企业职工以“下岗”“待业”“低保”等照顾。这

    就是为什么在90年代乡镇企业尽管遇到很大困难,但真正倒闭破产的几乎是零的原

    因,因为风险由村社承担了。可见,一般的企业家理论,对于从80年代到90年代乡

    镇企业完成原始积累的过程来说,是不适用的。

    误导改革的两个主流理论的重大错误之二,是所谓私有化问题。

    即使从传统理论出发,那些坚持社会主义理念的人也应该知道,农村集体经济

    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社区产权也根本不是公有制产权。

    因为,如果是真正的公有制,人人就都可以分享收益。但没有哪个农村社区允

    许社区成员以外的人分享收益。华西没有,南街也没有,天下所有以集体经济为名

    的工业化社区,都只是在社区成员内部分配收益。因此,这不是公有制,充其量只

    是成员共有制。

    根据另一个对立的主流理论,按照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观点,社区产权是私权。

    所谓“集体所有制”,是以地缘为边界聚落而居的社区成员的权利集合,由于产权

    边界清晰,对外能够实现市场交易,因此,那些力主私有化市场化的人也应该知道,

    社区成员内部共有的产权本来就是一种私权。搞农村问题研究的人早就超脱了意识

    形态化的讨论,把它定义为成员权。如果与欧美有不同,那不过是没有绝对地“个

    人化”。

    成员权是一种有限制的私权,不是完全个人化的私有产权,这是中国特色的农

    村制度,可惜经济学界惟洋书为上,对此解释不清。那么法学呢?最近有位著名法

    学家说:法学界更是惟洋法为上,开口闭口谈美国,连欧洲都不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