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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研讨会是由北京

    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和青岛大学法学院联办的。江平教授以及前中共中央宣传部

    长朱厚泽、经济学家冯兰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等出席了会议。

    江平教授曾说,我们把民主政治叫做政治文明也好,政治民主也好,既然讲文

    明、民主,很重要的一点是尊重和宽容,仅仅有一种声音不是国家之福。建立有尊

    重和宽容精神的、祥和的民主制度和政治局面正是作为中国法学家江平教授的努力,

    也是中国政府的长远目标。

    江平(7)

    制定“经济法”须知——“法”即“规律”

    法国有一位学者这样说过,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几乎没有不懂经济的法学家,

    因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必须用法律制度进行约束,法学家如果不懂经济就像不懂

    政治一样不可思议。

    中央高层在追踪了江平的研究成果后发现,江平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是具有相当

    专业水平的。因而中央在研究讨论经济的规范性问题时,江平也是建言人之一。

    其实早在1980年江平就和同事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

    间的关系应是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

    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指出“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

    者的分离,需要相应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江

    平当时敏锐地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当时的历史

    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将国有企业从

    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以办到的,而且借此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

    步。这种理论在当时提出是十分大胆的。历史暗合了江平的思路。

    1987年江平教授主编了《公司法教程》一书,对传播公司理念和西方国家制度

    经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4年他主编的《法人制度论》,被认为是建构科学的法

    人理论的一部力作。1993年他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思

    考》以及1994年与他的博士生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论股权》等都是具有重要

    思想性和理论价值的大作。

    2003年9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和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联合

    举办一次有关法治经济的别开生面的对话,邀请了江平教授和经济学家吴敬琏、杂

    家梁治平同台陈说中国经济与法治建设。这次自1986年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最高

    层次的对话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兴趣。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转型促使社会发生全面而迅速的变迁。在变迁

    中,法律和经济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和方式。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市场经济”方

    向的发展,而法律的发展就是所谓“法治”方向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过去有很

    多种说法,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视野有时就不一样,

    法学家经常觉得法律要多一点是正确的,可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而经济学家恰恰

    觉得法律多了可能使经济出现过多的干预,反而会出现不正常。经济学家和法学家

    如何来看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怎么来看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的作用、

    角色,便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这次对话的主旨。

    说起来,市场经济、法治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经济学和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

    因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也是不一样的。江平第一次接触市场经济大约是在20世纪

    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经济学家提出“所有制”“所有权”究竟是法学概念,还

    是经济学概念?有人请江平查一查法学中最早什么地方出现了“所有”“所有关系”

    “所有制”这些概念。江平当时看了一些罗马法和其他的有关材料,了解有关“所

    有制”的准确涵义。这对他来说是一次冲击。因为那时在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讨论

    中涉及到的焦点问题就是所有制关系问题,所有制的关系不打破,真正的市场经济

    很难建立。

    后来江平到比利时讲学,在讲到继承法的时候,有位比利时法学家问他中国有

    没有遗产税。江平说中国还没有遗产税。那位同仁大吃一惊说:中国这么好啊!居

    然没有遗产税!江平就在那个时候了解到西方的遗产税。在西方,富人要交很高的

    遗产税,差不多是遗产价值的50%,而穷人没有这个负担。这让他非常吃惊,当时

    他和比利时同行开玩笑说:“你们何必非等人死以后让孩子继承呢?生前赠予不就

    完了嘛!”他们说:“你可不知道,赠予税率和遗产税率一样高啊!”江平不理解

    地问:“为什么遗产税率这么高呢?”他们的回答让江平非常震动,他们说:“赠

    予、遗产可是不劳而获啊!不是由自己劳动而取得财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要多征

    税,这和你自己劳动所得收入的税率绝对不一样。”江平又问:“钱拿来干嘛呢?”

    他们说:“拿来救济穷人啊。市场经济下面可能会有一部分人丧失劳动力和竞争不

    过,机会虽然平等了,但结果还是不平等,所以我们得帮助他们。”

    江平想,市场经济下,大概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趋同啊!因为西方国家也要

    讲救济穷人,也要讲不劳而获要多征税,也要考虑机会平等下的结果不平等。这是

    对他的第二次大震动。

    1951年江平到苏联留学时,学到俄文的“法律”和“规律”是一个字;而英文

    的rule同样也既是指经济上的某种规律,也可以是指法律上的规则。后来中国实行

    市场经济,他开始思考一个问题:法律的规则、市场经济的规则究竟是一个什么

    样的关系?如何能够正确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在他看来,把法律的作用夸大

    了不对,把法律与经济规律之间的差别关系缩小了也不对。

    许多人认为,只要对于所有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有了法律规定,那

    么就是法治了。吴敬琏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在他看来,重要的是不但要弄清

    楚我们制定的这些法律,它们的宪法基础是什么,还要从程序上来体现它的公正性。

    正如江平所说的“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

    江平和吴敬琏都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虽然越来越多了,但其中不乏“善

    法”和“恶法”。在江平看来,恶并不是坏,而是指妨碍了现在的经济或者其他事

    业的发展。他建议反思一下我们国家目前有没有恶法存在,有没有法律过了时却还

    没有得到及时改变的。他认为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点,而只认为法律永远是推动作

    用,不可能起倒退或者阻碍的作用,那我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现实主义者或者唯物

    主义者。

    针对目前经济学和法学家对市场经济和法治关系的看法,江平打一个生动的比

    喻。他说:“经济学家考虑如何做大蛋糕,而法学家考虑如何分好蛋糕。”即经济

    学家把蛋糕做大,法学家来公平地分好蛋糕。但他发现这个观念存在一个问题,就

    是“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一般说经济学家更多关注的是效率,但是法学家关

    注的中心目标是公平。“公平”和“效率”的位置怎么摆?哪个更重要?江平认为

    法律作为一种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应该是法治的根本的精神,不能把它当成一种工

    具。法律离不开作为工具的作用,但是把法律只作为工具而离开了它的理念,那这

    个工具就注定是苍白无力的。

    吴敬琏把法治与法制比成“水治”和“刀治”。他认为“刀治”是要的,但是

    它要服从“水治”这个理念。江平把这句话理解为,法律如果缺乏理念,就不过是

    一种“术”而已。

    江平很赞成关于“适度法律”的说法。他看到现在人们对行政干预比较反感,

    但对法律的干预还认识不足,包括法学界里的民商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对于法律在

    干预经济领域内生活的程度上,认识就不一样。民商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经济法

    强调的是国家干预。

    但应该看到,商法律应该贯彻意思自治,但是并不说明绝对排斥国家干涉。就

    像梁治平说的,不能认为私法只是一个任意法,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怎么把国家的干

    预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不要让这种干预侵蚀个人应当享有的、经济主体应当享有的

    私法的自治。

    江平认为,自发的市场经济可能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如果自发到没有任

    何节制,那么这个时候就恐怕要靠国家的力量来加以某种干预和平衡。但即便如此,

    江平还是觉得中国目前国家权力过于集中。如果承认这个前提的话,那么我们就不

    得不提出这么一个口号,就是“还权于民”,还权于公民和法人,甚至还权于社会。

    江平对法学界最近有人提出的“第三种权力”的思想颇为赞同。所谓“第三种

    权力”就是除了国家权力和民事主体权利之外,还有社会的权力(权利)。